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按照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,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的。供应商需按政府采购合同完成该采购项目,那么应特别关注采购合同的哪些内容?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。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应当按照平等、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。《民法典》第二分编中的典型合同包括,买卖合同、承揽合同、租赁合同、建设工程合同、运输合同、技术开发合同、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、保管合同、仓储合同、委托合同、物业服务合同等。
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包括合同协议书、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。
货物或者工程项目,供应商应重点注意:
核准日期,包括合同工期(交货期)、质量保证期;
履约担保的形式、金额、有效期;
伴随服务、技术服务、售后服务;
验收标准、缺陷处理;
付款条件,包括有无预付款、支付次数、尾款,及相应时间;
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。
服务项目合同,供应商应重点注意:
单位物业基本情况;委托服务事项;服务期限;服务费用;服务要求、质量和标准;服务考核标准;违约责任。
另外,需要注意,采用谈判(磋商)采购方式的项目,谈判(磋商)过程中,采购需求中的技术、服务要求,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可能会发生实质性变动。